上诉人广西梧州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骏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祝**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8)桂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骏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1303.64元(476344元×226天×0.21‰×50%);二、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由于政府管理部门迟延审批,导致上诉人完成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提交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时间延长了181天,属于非因出卖人的原因,故应在一审判决认定逾期办证天数407天中扣减该181天,即上诉人应付被上诉人的违约金应按226天计算;2、上诉人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过高,显然过分高于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因此上诉人请求法院适当对违约金数额适当减少,以法院应判决的违约金数额为基础减半支付较为合理。
祝**辩称,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认定顺延时间是...(本文书还有4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