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覃启全、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容县建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8)桂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覃启全的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为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向覃启全支付工程款45849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容县建司已向覃启全支付113708元工程款是对案件部分事实认定不清。1、容县建司并没有向覃启全支付36000元改造富民区综合治理工程蘑菇亭、四角亭工程款;2、容县建司已向覃启全支付的工程款为77708元(17708元+60000元),尚欠45849元(123557元-77708元)未付。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客观事实,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
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辩称,一、上诉人覃启全所述不是事实;二、上诉人覃启全应退回容县建司多支付的3...(本文书还有4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