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奥托恩姆公司)诉被告北京瑞特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瑞特恩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托恩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孟*,被告瑞特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托恩姆公司诉称:原告是mdaemon系列邮件服务器软件的著作权人。接用户举报,得知被告使用了一款mdaemon软件,版本号为9.5.2。经核查,销售系统中未发现被告的购买记录。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3年1月21日分两次对瑞特恩公司的上述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进行了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原告合法拥有的著作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样应得到保护。被告使用盗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卸载擅自使用的mdaemon软件;2、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官方网站(网址:www.***.cn)首页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30天,并在《新民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万元。
被告瑞特恩公司辩称:原告证据不能证明其是***.5.2软件的著...(本文书还有5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