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李*、张某1、穆**、宋**合伙在敦煌市方山口北山塔水泉钒矿西侧无证开采黄金,洗金过程所使用的循环水池(矿槽)未做任何防渗、防漏等防污染处理。2018年3月13日甘肃峰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循环水池内的洗金废水、土壤进行取样,经检测塔水泉东废水中氰化物为5.13mg/l,塔水泉南废水中氰化物为4.87mg/l,土壤中均检出氰化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无机氰化物废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敦煌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敦煌市环境保护局、国土局案件移送材料,调查报告、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案件来源于敦煌市环境保护局的移送及敦煌市公安局对李*等人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的情况。
2、敦煌市环境保护局勘察笔录、调查报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位置示意图、现场检查照片、查封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李*等无证开采洗金和犯罪现场的状况。
3、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本文书还有39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