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98642元,财产损失29021元,车辆评估费4000元,施救费500元,合计132163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5日,卢兴杰驾驶皖n×××××号小型客车,沿六安市长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六安市长安路**号地质队门前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行车,撞上路边绿化带、路灯杆,造成绿化带、路灯杆、车辆受损,卢兴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卢兴杰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赔偿了各项受损费用后,车辆损失不能达成一致,被告至今均未予赔偿。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本文书还有1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