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英山县嘉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福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上诉人嘉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风公司上诉请求: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五项,依法予以改判;二、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嘉福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法院对模具采购事实未予认定,嘉福公司采购模具的事实不清。嘉福公司在原一审时主张模具是向上海香闵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闵公司)采购,在原上诉程序中发现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系虚假证据时,改口称系向个体工商户肖新斌采购,嘉福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主张的事实不但不应被采信,其伪造增值税发票,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构成犯罪。一审判决在证据认定时对肖新斌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报价表的证据效力不予认定,也没有对模具到底向谁采购,采购的种类、数量、型号进行说明,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模具损失无事实依据。2.一审以保险公估报告确定模具损失事实,属于本末倒置。先有损失发生的事实,才有损失鉴定发生,通过损失鉴定来认定损失发生的事实,基本逻辑发生错误。一审判决一方面认为配件、模具及辅助设备照片无法独立达到证明目的,即不能证明嘉福公司采购模具的事实,但另一方面却认为和保险公估报告形成证据链,也就是说通过鉴定来证明模具的采购事实及损失发生事实,于法无据。3.嘉福公司提交的《关于东风股份suv项目终止评...(本文书还有64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