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杨**均未作答辩。
金桥公司辩称,1.对农行南安支行的第2项诉讼请求当中有关李**、杨**所偿还的贷款本息情况由法院依法审查;2.涉案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涉案房产的所有权由金桥公司所有,抵押权预告登记并非是现实的抵押权,因此农行南安支行对涉案房产不享有抵押权及优先权;3.金桥公司向农行南安支行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李**、杨**追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21日,金桥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交农行南安支行收执,表示同意为购房借款人李**(房屋坐落南安市室)向农行南安支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26万元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若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愿为其承担贷款偿还连带责任。2013年12月16日,农行南安支行(贷款人、抵押权人)与李**(借款人、抵押人)、金桥公司(保证人)、杨**(抵押人)签订一份编号为35020*****0113372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6万元,用于借款人购买位南安市室,购房合同编号**...(本文书还有30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