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池**、魏**(在逃)等人在浚县浚州广场与被害人张某解决债务纠纷未果,强行将张某带至濮阳五一路与京开大道交叉口附近的茶楼内。当日19时许,被告人吴**、王**闻讯先后来到茶楼,与池**、魏**预谋通过虐待方式向张某索债。当日晚上,吴**、王**等人先后将张某带至濮阳龙湖及开州路北段的土山上对张某进行虐待、恐吓。期间,被告人王*、赵*豪经通知来到龙湖,见到王**、吴**等人对张某实施虐待,后和王**一起将张某带至濮阳尊荣国际宾馆对其进行看管。次日18时许,吴**、王**等人将张某带回浚县索债未果案发。
2016年7月4日,吴**、王**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2017年5月15日,池**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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