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诉人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唐**交付借款的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韦才毛、韦*,程序违法;三、上诉人陈**向被上诉人唐**出具借条,借条上约定了支付方式,而被上诉人唐**并未按借条履行付款义务,另韦才毛向唐**出具借条,借条上有含陈**借款25万元的内容,但该内容并未得到陈**确认。故一审法院所作判决错误。
被上诉人唐**答辩: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驳回上诉请求。
唐**向一审法院...(本文书还有1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