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肖**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第三人秀峰区斌斌时光果茶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8)桂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肖**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出资款6.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7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6.5万元;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搬走涉诉茶饮店内物品是因为茶饮店停业后无人交房租**房东要求被上诉人搬走物品,没有任何依据,涉诉茶饮店是否为被上诉人擅自交给案外人孙*敏也没有查清;二、被上诉人是故意制造矛盾,致使涉诉茶饮店停业,此后,被上诉人在未与上诉人清算的情况下擅自搬走涉诉茶饮店内物品,擅自...(本文书还有3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