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诉被告藤县象棋金顺石场(下称金顺石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金顺石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机械租赁费用28,333元,并从2018年1月25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七计付利息(暂计至2018年4月25日止,利息为17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吊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吊车的时间从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与合同约定时间不一致的,以被告通知原告退场的实际时间为准);租车费用单价按照25,000元/月计算;被告如拖欠租赁费用的,应按实际应付金额的每日0.07%计算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当日就按照合同约定把吊车开到被告所在的石场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直至2018年1月25日经被告通知原告退场时止,双方的吊车租赁合同关系才终止被告实际...(本文书还有3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