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乔**医疗费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残疾赔偿金9万元、车损1245元,共计121245元(含被告冯*垫付的82888.88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本文书还有29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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