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旅公司)与被告刘**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华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原、被告申请给予庭外和解期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团款人民币325209元,并按月利息2%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刘**在湖南衡阳组织当地旅游团来桂林旅游,原告负责旅游目的地的接待工作,原、被告之间存在旅游合作关系。2017年3月15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原告团款325209元,为此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还款期限、逾期利...(本文书还有2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