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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许**与被执行人洪**与被执行人蔡**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执行案件>>执行实施类案件>>恢复执行案件
  • 案例类型:执行裁定书
  • 案号(2018)闽0583执恢*号之一
  • 审理程序:执行程序
  • 审结日期:2018-11
  •  
  • 【案例概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洪**、蔡**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洪**、蔡**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许**人民币21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5元,执行费人民币341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洪**、蔡**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先后对被执行人洪**、蔡**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蔡**名下有址在福...(本文书还有68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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