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安华农业***************简称安华保险包头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宋*、张某*、张某*、张**、程**、赤峰千顺********千顺久合作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针对安华保险包头支公司的上诉请求,刘**辩称,刘**的父母1997、1998年开始,一直居住在赤峰,不同意安华保险包头支公司不给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诉请求。
针对安华保险包头支公司的上诉请求,陈**辩称,本次事故属于安华保险包头支公司的承保范围,安华保险包头支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陈**、安华保险包头支公司的上诉请求,千顺久合作社共同答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刘**受伤系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所致,刘**属于第三者范围,故安华保险包头支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二、刘**受雇于陈**,受伤发生在雇佣活动过程中,故陈**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陈**、安华保险包头支公司的上诉请求,宋*、张某1、张某2、张**、程**共同答辩,一、宋*、张某1、张某2、张**、程**作为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应列为原审被告。宋*、张某1、张某2、张**、程**是基于刘**主张承担受益人补偿责任参加诉讼,一审后,刘**并没有对宋*、张某1、张某2、张**、程**不予承担补偿责任的结果提起上诉,宋*、张某1、张某2、张**、程**与二上诉人之间并无诉讼请求权。二、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本案的受益人是张**,并非家属,补偿责任也只能在张**的遗产范围内承担。三、受害人可以从受益人处获得适当的补偿,但应以受益人的所受利益为限。本案受益人张**已经死亡,并没有实际收益,且本案存在赔偿义务人,并有赔偿能力。上诉人陈**基于雇主身份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基于保险车辆运行承担保险责任,刘**受伤属于车辆触电事故的延续,宋...(本文书还有6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