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青海耀鑫公司、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因无法联系被告青海耀鑫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进行公告送达,并于2019年1月29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海耀鑫公司、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30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青海耀鑫公司从中铁二十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了拉林高速铁路中铁二十局三标段桩基工程后,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劳务施工资质的被告李**。2016年3月15日,被告李**将承包工程中的劳务用工部分转包给原告,并签订《旋挖钻孔*工劳务协议》,约定了施工地点、工程量、价款、结算方式等事项。工程竣工后,于2017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李**进行结算,确定应付劳务费为380000元。经多次催要,仍余劳...(本文书还有1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