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与被告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押金17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拉萨市××区、1-3号商铺。2019年3月1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租赁合同,被告将房屋收回,但原告预交的20000元押金只退还给了原告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返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李*辩称,合同约定原告不存在违约情况下在合同期满后才退还押金;原告无故解除合同,被告在民警的劝说下才给了原告3000元,被告不应向原告退还押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本文书还有20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