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汪**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世纪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汪**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审理。事实和理由:法院应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汪**不是农民工代表,是实际施工人;汪**垫付了材料款,不符合劳务清包的事实。
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裁定,请求维持原裁定。汪**不具备主体施工人资格。汪**不是承包人,是农民工代表,在劳务分包协议中明确注明;汪**在一审提供的结算证据中体现的是汪**班组,与农民工代表一致,因为实际进行了施工,汪**也没有证据证明对农民工支付了相关款项;汪**主张是转包关...(本文书还有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