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程**与被上诉人何**及原审被告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8)桂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的上诉请求: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8)桂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判令上诉人仅对2016年8月20日借款40000元与原审被告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仅对原审被告李**于2016年8月20日借款40000元知情并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对除此之外的其余借款一概不知情;2.一审认定上诉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上诉人转账支付本案借款利息2400元属认定事实错误;3.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并无参与经营ktv沐足生意,所借款项更无用于共同生产经营;4.被上诉人违法发放高利贷,本案借款应属无效合...(本文书还有3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