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起诉藤县不动产登记局重新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2019)桂0422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人要求法院判令藤县不动产登记局立即向起诉人核发坐落于藤县太平镇××路××号的不动产权证书,由于起诉人未曾向藤县不动产登记局提出过申请,该院口头告知其先向藤县不动产登记局提出行政登记申请,但起诉人坚持认为要先行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作出登记。因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行为系行政机关依申请而进行的被动行为,起诉人应当主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而起诉人未能提供曾向藤县不动产登记局提出过行政登记申请,故不能认为藤县不动产登记局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起诉人黄**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本文书还有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