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牛**、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案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王**及被告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〇一三年农历腊月二十七日,原告与被告牛**经媒人介绍订婚后,原告方按农村风俗给被告彩礼现金及物品折款20000多元,现因原、被告因性格不和无法结婚和生活,要求被告方返还彩礼,被告却以种种理由不予给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及各种礼品共计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牛**辩称,原告给被告方送彩礼现金17000元,退回100元,实收16900元,其它没有了。原告无故提出退婚,...(本文书还有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