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杨*、商丘盛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鑫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7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分别向原、被告双方发出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9日在本院凯旋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杨*及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1份,约定原告将威海路**号门面房由杨*租用开物流公司,被告在租用期间不准转让或转租他人使用,否则原告有权收回房屋不退租金。被告杨*在2013年11月份私自将160号房屋转租他人,原告对其下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而被告却仍占据157号门面房不予搬离。另外被告杨*在使用房屋期间将原告门面房前的水泥地面和...(本文书还有2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