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马*诉被告广西梧州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骏达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海骏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按房价款499851元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即4597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9月11日签订《梧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位于梧州市红岭路x号第**幢**房,总楼价499851元。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5年1月6日前将上述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提交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本文书还有2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