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与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意外伤害医疗险限额内赔付1万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在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险限额内赔付5万元给原告。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30日广西梧州中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处为原告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意外伤害医疗险限额为1万元,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险限额为5万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2017年2月17日14时10分,林木新驾驶粤w×××××轻型厢式货车在广西梧州中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倒车时碰撞到围墙,围墙倒下后把原告砸伤,造成原告受伤的意外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梧州市...(本文书还有3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