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配件款36520元,并自起诉时起至还清所有货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多年生意关系,被告于2017年11月12日从原告处购买了41520元的配件,约定于2018年元旦前还清所有货款,但被告只在12月11日向原告汇款5000元,后来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造成原告的合法债务无法得以实现。
被告梁*未作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为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文书还有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