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王**与被告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经马**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吕**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6)皖1823民初****号判决。宣判后,沈**不服该判决,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2018)皖18民终字第****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重新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第三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沈**立即支付购房款26.8万元;2、诉讼费用及交通费用由沈**负...(本文书还有26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