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尹**、吴*与被告郑**、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抵押房产的抵押期限届满经原告申请已查封被告的抵押房产。依法由审判员忠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吴*、原告尹**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郑**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尹**、吴*诉称,原告与二被告于2013年12月25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967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4年6月25日止。逾期不还按每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并按借款总额2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同日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二被告以自有的位于扎赉特旗1区7段100号房产(014399)为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违约金、律师费。抵押担保期限为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5日。双方对该抵押至扎赉特旗房产管理所...(本文书还有1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