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孙**、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抵押房产的抵押期限届满经原告申请已查封被告的抵押房产。依法由审判员忠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温**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原告与二被告于2014年1月27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1,026,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4年10月27日止。逾期不还按每月利率3%向原告支付利息,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同日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二被告以自有的位于扎赉特旗1区1段14号房产(157****05199)为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违约金、律师费。抵押担保期限为2014年1月27日至2014年10月27日。双方对该抵押至扎赉特旗房产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登...(本文书还有1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