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薛**诉被告赵*、吴*、第三人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薛**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王*,被告赵*、吴*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汤**,第三人吴**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薛**诉称:2015年1月1日,两原告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取得本市鼓楼区五百村路**号石城家园**幢**室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登记在原告武**名下。原告武**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是基于法院的生效判决,合法有效,两被告无任何理由继续占有上述房屋,使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腾空并迁出本市鼓楼区五百村路**号石城家园**幢**室房屋;2、被告赵*按照2800元/月标准向两原告给付租金损失(自2015年1月1日至实际腾空迁出上述房屋时止);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赵*、吴*辩称:1、两原告与第三人系恶意串通买卖房屋,损害了两被告的合法居住权**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即使两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是房屋买卖关...(本文书还有3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