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陈**、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同日作出(2019)浙102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两被告还清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险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借款人陈*飞因农行贷款需要,于2019年1月22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该借款由两被告陈**、张**提供担保,借款当日原告收取了陈*飞手续费1万元;借款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借款后,借款人陈*飞未还款分文,两被告亦未承担担保责任向原告还款。据上,两被告为借款人陈*飞担保借款,因双方未约定...(本文书还有1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