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李**诉被告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平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华财险平江县支公司向本院申请对两原告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原告艾**、李**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李**、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平江县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艾**、李**因交通事故致伤造成各项损失计330,749.98元,请求判决由被告中华财险平江县支公司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李**赔偿;2、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增加医疗费605.8元、救护车费600元,总诉讼请求变更为331,955.78元。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18年6月17日14时45分许,被告李**驾驶湘f×××××号小型轿车从平江县虹桥镇白马村往平江县南江镇方向行驶,行驶至虹桥镇向阳村地段时上,恰遇原告艾**将未发动的二轮摩托车(后*原告李**)在虹桥镇向阳村北基家屋地坪滑行至南龙线公路路边。被告李**驾驶车辆地超越原告的摩托车时,其车右侧与摩托车尾箱相撞,造成两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平公交认字(2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艾**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李**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本文书还有6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