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后旗人民法院审理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标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察右后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内0928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以(2018)内09刑终****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发回察右后旗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察右后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再次作出(2018)内0928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董**、杨**、张某2、张某3,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听取委托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察右后旗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7年8月28日20时许,于标驾驶车牌号京g******雪佛兰牌小轿车,沿s10...(本文书还有2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