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与阮**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阮**应返还阮**现金134834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16935元。因阮**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阮**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阮*...(本文书还有38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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