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齐**因与被上诉人泾县世家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家公司)、安徽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元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泾县人民法院(2018)皖18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齐**系安徽祥洋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拥有祥洋公司超过98%的股权,案涉房产系齐**与祥洋公司共同购买,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系由祥洋公司与齐**共同履行,且本案系确认抵押权无效纠纷,非合同之诉,不应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另,祥洋公司的主体资格在(2018)皖18民初****号民事调解书中已予以确认,祥洋公司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主体,系本案适格原告。二、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其提举的证据已足以证明世家公司与创元公司存在恶意串通。1.创元公司出资购买了世家公司开发的世家花园**号楼**号...(本文书还有4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