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钟祥市大江金属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金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大江金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向**,被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杨**诉称,其于2012年2月到大江金属公司处上班,从事电焊工工作,月平均工资2200元。杨**上班后,多次要求大江金属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办理。2014年2月7日杨**检查患病,2月8日住院治疗,同日及2月10日杨**向公司电话请病假。杨**出院后要求上班,大江金属公司以用人已满拒绝。杨**后来才知道公司早在2014年2月23日对其作出了违法除名决定。杨**认为,大江金属公司既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又违法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现同意解除合同,要求大江金属公司支付...(本文书还有42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