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与被告石河子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联公司)、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与人民陪审员蔡立仁、吴*霞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与被告广联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郝**委托代理人曹**、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春,原告在被告14***小区1#-4#楼工地做支模工。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80678元劳务费。2011年8月8日,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郝**向原告出具欠据。后原告索要该款无果,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80678元、赔偿利息损失1341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广联公司辩称:广联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劳务合同关系,郝**不是广联公司的员工,而是...(本文书还有1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