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男,1982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宜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安庆市宜城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梅**、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9)皖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财险安庆市宜城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保险公司减少赔偿46226.4元;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王*医疗费中的非医保用药费用10000元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2.原判支持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也不符合法律规定;3.原判认定护理费标准过高,应以132.88元/天确定。
王*辩称,1.非医保用药费用是王*的实际损失,应当计入交强险范围内,一审判决10000元非医保用药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正确;2.王*经司法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审判决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正确;3.一审判决赔偿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正确。综上,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梅**辩称,答辩意见...(本文书还有4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