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黄*与被告江西省东乡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东乡公司)、金寨金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2日立案。因案情复杂,2017年12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21日、2018年1月12日、2018年4月16日、2018年5月1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东乡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田**,被告金润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给付责任1、原诉求400万元(具体数额待鉴定后确定),现变更为10073948.67元;2、应按1...(本文书还有130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