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秦**与上诉人南京市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南京市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市第一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南京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事实不清,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未写明入院后的视力情况,也未写明医方在治疗中的过错,只是简单以记载不详细而出具了专家意见。两级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中均载明对症治疗,对症治疗是一个笼统概括的语言,是治疗糖尿病还是眼睛黄斑水肿,并未写清楚。两级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均认为上诉人没有进行治疗而造成视力下降的后果,但是从我方提供的证据来看,从2011年3月22日出院后一直到2011年5月,我方一直不停进行视力检查和治疗,鉴定意见的该认定无事实依据。
市第一医院辩称,根据两级医学会的鉴定报告,患者因病去我院就诊,医方予以相应的检查并进行了对症处理,相应的诊疗行为均符合医疗原则及诊疗规范。两级鉴定报告均指出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系其自身疾病的转归所致,与我方的诊疗行为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南京医学会的鉴定报告认为我方并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江苏省医学会鉴定报告认为我方与患者沟通不充分存在一定的过错,在一审中我方已明确表示在针对患者眼睛进行治疗前已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在手术同意书上明确交代了相应的风险,患者在了解后予以签字认可,这足以证明医方与患者的沟通是全面到位的,并不存在沟通不充分的过错。因此,不认可秦**主张的诉求,我方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市第一医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我方承担18400元的补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1.我方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患者秦**目前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两级医学会鉴定报告,患者因病至我院就诊,我方予以了相关检查,并予以对症处理,...(本文书还有7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