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3日7时许,被告人李*伟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苑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丁香路交叉路口,与沿丁香路由南向北步行至此处的行人康智民发生碰撞致康智民死亡,被告人李*伟驾车逃离现场。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赛罕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伟于案发当天接到公安人员电话后,当即表示正准备去投案,后被告人李*伟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本文书还有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