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6000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转账70000元,2018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之后原告又向被告出借现金10000元、转账6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还款,被告拒绝还款。
被告李**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7日、2015年8月10日、2015年8月12日、2...(本文书还有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