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义乌市宝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骆**、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雄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骆**、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市宝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挖机使用费(含平板进场费)681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到2014年11月,被告因建设义乌市荷叶塘小学新建工程一标工程使用了原告挖机和破碎机,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挖机进行作业。双方约定小挖机按照120元/时计算使用费,大挖机按照240元/时计算使用费。原告共为被告...(本文书还有2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