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与被告王**、刘**、西平新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天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中,因案件情况复杂,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1月21日第二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天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租赁费48816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新天利公司系私人性质股份有限...(本文书还有35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