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何电青无证驾驶豫l×××××号**菱之光小型面包车沿漯河市召陵区宋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支毛陈*南时,与对向驾驶人力三轮车的被害人王*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损、王*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电青拨打110报警电话躲在现场西边菊花地中,交警到现场后将何电青带回询问。该事故经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何电青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负事故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何电青供述证明:2017年1月13日19时30分许,其无证驾驶豫l×××××号面包车沿漯河市召陵区宋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支毛陈*南时,撞上对面的三轮车,下车查看发现骑三轮车的男的已没有反应,其当时害怕,就躲在现场西边100多米处的菊花地里,然后拨打110和12...(本文书还有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