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艳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赵*与被告陈**、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二被告于2018年2月5日将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号及大东区合作街**号房屋转移归于**一人所有的行为无效,将房屋更名至此前状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在证券公司工作,于1999年私自将原告股票账户的267000元转至被告于**股票账户,后二人偿还部分款项,尚欠58012.83元,由被告陈**出具了欠款说明,并于2005年、2010年分别出具还款承诺。2001年1月18日、2004年4月10日,二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各20000元,并约定利息,出具借条和欠条。2004年8月,被告陈**给被...(本文书还有2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