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党**、漯河中农物流有限公司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党**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被告漯河中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及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党**、中农物流公司赔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14.5万元。2、判令被告阳光财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以上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8日14时4分许,被告党**因公务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湘江路北侧人行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农物流公司西***小区门前时,因受驾驶人张*停放在中农物流公司门前的豫l×××××号中型货车影响,从豫l×××××号中型货车尾部通过时碰撞到了从中农物流公***小区内向外...(本文书还有32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