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男,1980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童**,女,1956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系再审申请人徐**的母亲。
再审申请人徐**因与被申请人丁**、二审上诉人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赣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采信的证据不足。事实与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丁**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审查不清,采信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丁**未提供任何涉案挖机权利凭证,不能享有诉讼主体资格;2、原一、二审法院在无证据情况下认定再审申请人承担责任错误。再审申请人并未实施点火行为,而是参与救火行为,也无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实施了点火行为,故再审申请人与本案财产损害结果之...(本文书还有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