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8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从2015年2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1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到2017年1月26日止,从2017年1月27日起以借款本金14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借款时止。);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原告给被告借款12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1.5%。2017年1月26日在原告数次要求下,被告将未支付的利息加上原告又出借...(本文书还有1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