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常**、刁**、马**、李**、高**、毛**、高**、范**与被上诉人天津滨海****************、原审被告天津市津*********、天津市亿*******、天津市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常**、刁**、马**、李**、高**、毛**、高**、范**与被上诉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发支行、原审被告天津市津盛发达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亿安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朝阳林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及各上诉人、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发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刁**、马**、李**、高**、毛**、高**、范**上诉请求:1.判决第二项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高**、毛**、刁**、李**、范**的起诉请求或将案件发回重审。2.依法驳回原审判决第三项毛**承担抵押责任,或将案件发回重审。3.两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首先,《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担保声明书》中常**、高**、马**为最高额保证人。其各自配偶即上诉人刁**、范**、李**未在《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担保声明书》签字摁印,其合同项下权利与义务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不是合同义务主体。上诉人刁**、范**、李**依法不能承担最高额保证义务。上诉人刁**、范**、李**作为配偶在《共同还款声明》签字摁印,但声明内容均为:上诉人同意按照其各自配偶与被上诉人签署的《个人担保声明书》之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其次,《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抵押担保人为高**,其配偶毛**在合同签字摁印。合同第三条抵押最高债权为壹佰叁拾万元整。《个人担保声明》担保人为高**。《共同还款声明》中毛**作为高**的配偶和财产共有人签字确认。但上述法律文件均为《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合同义务提供担保,不能产生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再次,一审被告天津市津盛发达钢管有限公司该笔贷款用于借新还旧,被上诉人倒贷审批中,没有上诉人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的审批手续。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提交的全部“合同”均为“...(本文书还有8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