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库车阿比阿雅提药材种植场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库车阿比阿雅提药材种植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比阿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张**,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阿比阿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土地转让费885457.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2013年至2016年的承包费132654.94元,2017年的承包费88436.62元,合计221091.56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6日,原告方原股东以原告方的名义与库车县牙哈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租赁了库车县牙哈镇人民政府6万亩土地,合同期限自2007年2月16日至2057年12月16日,合同租赁期限50年。同时约定,2007年2月16日至2012年2月16日免交租金,自2012年2月16日至2017年按30元/亩交纳租金,以后每五年增加租金50元,至230元/亩/年至合同期满不再增加租金等各项权利义务。在原股东履行合同期间,因资金和管理问题无法全面履行合同,为此,与原告方工作人员魏*某在2012年11月5日签订了转让合同书,并于2014年12月14日就公司的股东权、土地等经营所需的证照进行了移交。原告方委托张**以表见代理的形式在2013年5月30日与被告达成协议,约定每亩土地转让费为1000元,面积为1100亩,其他条款均执行原告与牙哈镇人民政府的合同条款,并将该情形告知原告,得到原告首肯。被告将一辆别克型车辆给张**以折抵22万元转让款。为防止该表见代理行为产生歧义,原告方在2014年4月15日与张**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签订后的2014年4月28日张**因病去世,但土地经营权已转移给本案被告,为此双方多次进行协商,被告亦承诺同意按与张**达成的意向向原告方履行义务,但...(本文书还有7731字未显示)